招投标法中的保密要求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07-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在办法中,明确了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是可以了解投标人名单和数量的,但实际在交易中心建立的项目中,投标人名单保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话题,我们所有的系统必须做到名单保密,如客户需要提前获取名单,必须与我司签署备忘录。
但对于企业用户,我们不必过分强调名单保密的重要性,我们可以咨询他们对名单保密的要求即可(大部分企业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开放名单)
法律条文中对名单保密的描述如下:
第二十二 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五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